当事人 |
曾甫,李高云,马超, 河北三农农用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正轩商贸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照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102民初271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甫、李高云、马超、河北正轩商贸有限公司、河北三农农用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照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送达地址确认书、(2021)冀0102民初271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