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阎凤轩,贾尚军,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 ,寿光市云强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621民初7号 |
案由 |
保险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阎凤轩、贾尚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062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人民币1100元。二、被告贾尚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人民币33537元。三、被告寿光市云强物流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二款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6元,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均由被告贾尚军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茨院中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