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安丽艳,李洋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洋:本院受理原告安丽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