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武萧, 辽宁鹰达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萧、辽宁鹰达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与被告武萧、辽宁鹰达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案件回访单、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