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春舒,张春梅,第三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曹妃甸钢铁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舒、张春梅与被告唐山曹妃甸钢铁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临港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