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郑波,郑佳,周星,孙连喜, 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人众人资金专业合作社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209民初187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波、郑佳、周星:本院受理(2021)冀0209民初1874号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人众人资金专业合作社与你们及被告孙连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唐海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