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兰彩,赵东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北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203民初713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兰彩、赵东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冀0203民初71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