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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沈林,彭立伟,徐国兴,徐兵其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彭立伟、徐国兴、徐兵其:本院受理原告沈林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河北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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