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南杨旭平,符百文,杨旭平, 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甘0422民初41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旭平:本院受理(2022)甘0422民初415号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杨旭平、符百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