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新疆特变电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码:0010006121545861、金额为99,857.5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告催告手续。公告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新疆特变电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票号码:0010006121545861、金额为99,857.5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疆特变电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新疆特变电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