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宋思成, 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625民初235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思成:本院受理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云0625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宋思成偿还原告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止的利息为1517.64元;从2020年10月30日起,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75%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二、驳回原告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及时到本院黄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