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顾爱琳,马荣荣,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26民初1491号,(惠众)字403号、40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顾爱琳、马荣荣:本院受理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26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马荣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至2021年7月14日的利息460361.4元,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还清为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被告顾爱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如被告马荣荣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马荣荣的质押物(衡水惠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惠众)字403号、404号仓单载明的货物:水貂皮3000张、80000张生兔皮、80000张生兔皮)协议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019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193元,由被告马荣荣、顾爱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