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顾爱琳,马荣荣, 枣强县科达玻璃钢有限公司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26民初148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顾爱琳、马荣荣、枣强县科达玻璃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1126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顾爱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至2021年7月14日的利息391881.6元,2021年7月15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依照合同约定计算),被告马荣荣、枣强县科达玻璃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42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427元,由被告马荣荣、顾爱琳、枣强县科达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