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贵州诗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诗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绥阳县郑场镇绥阳县人民法院郑场人民法庭审判庭(郑场镇万里桥旁)。 |
刊登日期 |
2022-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