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薛成飞,王龙波,李秀香,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84民初351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秀香:本院受理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薛成飞、王龙波、李秀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84民初351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