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河忠,王秀贞,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河北家丰植物油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河忠、王秀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与河北家丰植物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上诉状及河北家丰植物油有限公司上诉状,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上诉状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