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余光洪,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光洪: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余光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