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建军,刘伟伟,陆风娥,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0506民初17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风娥,刘伟伟,刘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建军、刘伟伟、陆风娥等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2)冀0506民初1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转普通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