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付山, 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303民初439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303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2014年2月10日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协议》及2016年3月2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李付山返还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1279.6834513万元;三、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4支付李付山保证金占用费(自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1月25日,按250万元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500万元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1月23日,按照500万元计付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驳回原告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李付山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46698元,友诉费8512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200000元,共计153.6823元,由原告承担103.9903万元,被告承担49.69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手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卧龙区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