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尚金,毛健, 瓮安县美尚定制家具生产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2725民初5870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毛健、瓮安县美尚定制家具生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尚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725民初58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