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林俊宇,鲍珮均公司,鲍珮均, 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河北德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解散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俊宇、鲍珮均: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德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林俊宇、鲍珮均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林俊宇、鲍珮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29日9时在本院二十二审判庭(60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