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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程金翠,阮大兵,阮冬琴,胡娟,代明, 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191民初2829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程金翠、阮大兵、阮冬琴、胡娟、代明:我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金翠、阮大兵、阮冬琴、胡娟、代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金翠、阮大兵、阮冬琴、胡娟、代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152497.34元及资金占用费2236.63元(以152497.3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8日起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及律师费3000元、公告费560元。受理费1728元,由五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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