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青,张美华, 襄阳同济堂物流有限公司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同济堂科技有限公司 ,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同济堂科技有限公司、李青、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美华、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同济堂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电子诉讼知情同意书、电子诉讼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