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泉,张秋梅, 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271民初538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泉:本院受理的原告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泉、张秋梅、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甘0271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