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明非,王波,张维峻,张惟峻,张明云,张明玲,张元禹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云0802民初403号 |
案由 |
遗嘱继承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明玲:本院受理(2022)云0802民初403号原告张明非、王波、张维峻与被告张明云、张明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强制措施告知书、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法院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依法确认被继承人张元禹于2003年11月5日的自书遗嘱有效;二、请求依法确认位于普洱市思茅区天民街19号201室房屋所有权为原告王波、张惟峻共同所有;三、请求依法确认位于普洱市思茅区天民街19号202室房屋所有权为原告张明非所有。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