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青,杨兴芬,关岭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岭自治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424民初177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青、杨兴芬:本院受理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关岭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黔0424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青、杨兴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4372.6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10月11日利息10.76元、罚息14273.09元、复利2028.43元共计人民币16312.28元,并从2021年10月12日起以本金44372.6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9.68745‰计算至上述本金还请之日止,从2021年10月15日起以所欠利息人民币10.76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9.68745‰计收复利至所欠利息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杨青、杨兴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50元。三、限被告杨青、杨兴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四、被告关岭自治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被告杨青、杨兴芬、关岭自治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