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永乾, 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永乾: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简易庭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