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小莉,游阳, 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822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小莉、游阳:原告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莉、游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302民初18220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张小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00元、支付截至2021年9月20日的利息3834.80元,共计53834.80元;并从2021年9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8125‰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390元,合计1540元,由被告张小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