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当阳市天美来销售有限公司,湖北省斯安特包装有限公司,董科学,卢黎明,邹鹏政,魏琼,王嘉轩,齐淼,郭全,王静萍,王英明,李向起, 湖北友芝友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当阳市天美来饮料有限公司 ,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鄂民终10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当阳市天美来饮料有限公司、当阳市天美来销售有限公司、湖北省斯安特包装有限公司、董科学、卢黎明、邹鹏政、魏琼、王嘉轩、齐淼、郭全、王静萍、王英明、李向起:本院受理(2022)鄂民终109号案,上诉人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友芝友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当阳市天美来饮料有限公司、当阳市天美来销售有限公司、湖北省斯安特包装有限公司、董科学、卢黎明、邹鹏政、魏琼、王嘉轩、齐淼、郭全、王静萍、王英明、李向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三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