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玉苹,蔡璐璐,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璐璐,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苹、蔡璐璐、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牛圈子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