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猛,吴志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志明:本院受理原告王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