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大辉,李金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0423民初42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金龙:本院受理原告王大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23民初4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昭平湖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