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宋锦华,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锦华:本院受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