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倪兴军,第三人-, 国能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博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702民初1346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博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倪兴军诉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北博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国能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豫1702民初1346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