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红阳,罗仕良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新0103民初817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仕良:本院受理原告刘红阳与被告罗仕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新0103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仕良支付原告刘红阳工资9,5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0元由被告罗仕良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