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许老春,雷全福, 廊坊市佳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02民初290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老春、雷全福: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佳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02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许老春、雷全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廊坊市佳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5967.98元及利息(利息以35967.9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许老春、雷全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廊坊市佳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廊坊市佳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700元,由被告许老春、雷全福共同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