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海鹏,马春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902民初3739号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春红:本院受理原告马海鹏与被告马春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902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春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装修款292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元,由被告马春红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