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叶启全, 安顺市川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4民终167号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顺市川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你与上诉人叶启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4民终1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上诉人叶启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