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骏,张振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民初1457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振国:本院受理马骏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张振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骏偿还投资款及收益计人民币1425720元;二、张振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骏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14257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三、张振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骏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