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凌兰,凌金城,赵约翰, 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凌兰、凌金城、赵约翰: 本院受理原告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凌兰、凌金城、赵约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塘院区(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68号)第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