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钱贤泽, 嘉兴锦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503民初3791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钱贤泽: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3民初3791号原告嘉兴锦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钱贤泽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锦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计1152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嘉兴锦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