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子龙,吴艳青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8民初361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艳青: 本院受理原告王子龙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冀0108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吴艳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子龙股权转让款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