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海莉,李宗宪,刘海玲,才克尔,刘杰伟, 德令哈市鸿鑫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青2802民初42号 |
案由 |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公告人 |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杰伟:本院受理原告刘海莉、李宗宪、刘海玲、才克尔、德令哈市鸿鑫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刘杰伟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案号:(2022)青2802民初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短信平台信息确认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