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经纬,刘书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569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书涛:本院受理的张经纬诉被告刘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5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刘书涛偿还原告张经纬借款本金7,000元;二、被告刘书涛支付原告张经纬利息189.76元,且被告刘书涛应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原告张经纬自2021年10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刘书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不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起诉标的额7,190.5元,支持标的额7,189.7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书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