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岳红艳,孟庆军,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00289号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执行人岳红艳、孟庆军、石家庄市长安区义西街8号锦绣花园1-1-601号等2处(证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00289号)的抵押权人、承租人以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执行人孟庆军、岳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孟庆军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义西街8号锦绣花园1-1-601号等2处(证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00289号)不动产,现此房屋已经拍卖成交,本院依法作出了分配方案,对应当分配的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了案款分配,现通知你们于公告期满来本院领取参与分配方案,公告期为30日,期满视为送达。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于自本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本院将按照已经作出的分配方案中所确定的金钱数额进行发放。联系人:马承祥,电话0311-66758043,联系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1321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