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肖红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 ,河北洪林家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0902民初668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红松、河北洪林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与被告肖红松、河北洪林家具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2022)冀0902民初66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小赵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