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熊良英,刘洪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1126民初310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洪涛:本院受理原告熊良英与你(2021)冀1126民初310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故城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