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胜轩,房华强, 上海誉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923民初369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房华强:张胜轩诉房华强、上海誉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1)豫0923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房华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胜轩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约定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1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2021年8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收取175元,由被告房华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