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洪军, 宝丰宝通不锈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18)豫0421民初2635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宝丰宝通不锈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洪军与被告宝丰宝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宝丰宝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单位无人,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李洪军诉称,2014年,原告为宝丰宝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在宝丰县产业集聚区的不锈钢产业园的土方工程、道路、周边周边回填进行施工。2019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九原告在被告不锈钢产业园土方工程、道路、周边周边回填及所有机械费用达成一致,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60万元,系双方最终结算,不包括(2018)豫042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内容,和2#与4#车间的32间活动板房归原告个人所有,协议签订后,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其为诉讼请求:1.判令宝丰宝通不锈钢有限公司支持原告欠付工程款60万元及利息;2.确认原告对城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2年4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