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基辉,林彩云,彭海华,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基辉、林彩云、彭海华:本院已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水果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






